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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骥才:文化遗产不能按“长官意志”产业化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下,大量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被列为国家或地方的文化遗产名录。这对于中华文明的传承自然是功莫大焉。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进入了国家名录的文化遗产,就大大增加了经济的含量与附加值,对其利用、开发和盈利当属必然。这就形成了眼下争相对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的热潮。



            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历史名城名镇和历史街区的旅游开发;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运作。



            应该明确地说,产业化有助於公众接触、享受和认同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有利於集体和精神上的文化传承;这也是文化遗产在市场经济时代继续存活乃至发展不能绕开的途径。在产业化过程中,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传承者及其所在地区都会获得经济效益。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它在拉动内需方面还有着巨大的潜力和空间。对于某些地区甚至可以成为支柱性产业。



            然而,很多地方由於对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与特性缺乏认识,只将其做为一种产业资源,甚至简单地与地方政绩和经济收益挂钩。往往是某一遗产申报成功,列入名录,便大举开发。把文化遗产开发当做土地开发或矿产开发。而且是开发乏术,随意改造,无度利用,其结果是热闹一时,不仅所获经济成果十分有限,造成浪费,并对文化遗产本身造成根本性的破坏。其中的关键是,当前这种开发多来自“长官意志”和开发商的商业策划,既没有专家的参与和严格地审定,也没有专家的文化智慧和科学眼光,故而陷入一种比较盲目、粗鄙和急功近利的状态。即使有个别专家被请去出主意,最终也是官员拍板和开发商说了算。这无论对于文化开发还是文化保护都十分不利。为此建议:



            一,凡列入国家到地方各级名录的文化遗产,都应建立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特别是要把对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的审定与监督列为专家组的实质性的工作内容。



            二,任何部门对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大到一个古村落,小到一种民间手艺)都必须有严格的规划,这些规划必须经专家组签字批准方可进行开发。产业开发的部门必须同时必须承担对遗产保护的相关责任。遗产的产业开发是有科学界限的,这些界限和条例应由专家组制定,政府管理部门实施。从积极主动的角度上说,产业开发部门应在拟定开发规划之时,就应请专家阐述其文化特性及价值,贡献创意。因为文化遗产的开发策划,不只是商业策划,更是文化策划。



            三,在产业开发和运行过程中,专家组要进行跟踪监督。凡违反遗产保护原则的操作,都应通过政府管理部门予以阻止。



            四,有一种观点,似乎文化遗产被产业化了,赚到钱,就是得到了重视,起到了作用。这是错误的。文化遗产一旦被产业化,就难免被按照商业规律解构和重组。能成为卖点的便被拉到前台,不能进入市场的则被搁置一旁,比如古村落中的民族语言和民间文学(民间史诗、传说、故事、歌谣等)就是消失得最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管理部门要担负起这部分遗产的保护责任,不能推给企业一了百了。政府要牢牢抓住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权,以保护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完整性。



            文化遗产是子孙万代共享的财富。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而从文化的经济价值来看,也是只有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才能发挥文化遗产永久的魅力,使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同时使我国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真正和健康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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