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条件
1.在书法领域作出一定成绩,在全国有广泛影响。
2.在经济、文化的边缘地区,特别设立创作基地,以支持推动书法事业的整体发展。
3.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具有独立运作能力,保持一定的书法活动。
申报程序:
产业单位通过团体会员向书协申请。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产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3.产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4.产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评审程序
1.创作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评审由书协秘书长办公会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3.审核批准后由书协公布并颁发铭牌。
管理机制
1.创作基地设主任1名(由书协指定人员担任)副主任1-2名。
2.书协不定期对创作基地进行巡检考察。
3.组织创作基地进行创作培训、学习交流、相互观摩。
4.组织有关专家举办学术讲座、开设讲习班。
5.创作基地每年年底前向书协以书面形式汇报创作基地一年的发展情况。
6.创作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书协将其基地称号进行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获取创作基地资格的;
(2)创作基地场所作为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上报创作基地发展情况的;
(4)创作基地两年后续评未能通过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本办法书协负责解释。
附:
协议书
甲方:中国书法家协会
乙方: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繁荣书法艺术创作和弘扬民族精神,让书法艺术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为书法家深入生活搭桥铺路,经中国书协与 (以下简称乙方)充分协商,就合作建立中国书法家xx创作基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当前书法事业发展需要,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在 建立“中国书法家xx创作培训基地”。
二、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管理该基地,乙方应积极创造条件,负责接待甲方分期分批介绍来该基地进行艺术创作和深入生活的书法艺术家。
三、乙方为参加创作艺术活动的书法家提供在基地创作期间的食、宿、行及相关的创作条件。参加创作的书法家每人须为创作基地提供3-6件作品(规格不小于四尺对开),作为回赠,其中一件由 永久收藏。
四、乙方负责担负赴基地参加创作活动的书法家的往返路费(家属路费自理),原则上只承担火车软卧票费。如需乘坐飞机则需甲、乙双方协商后方可。
五、甲方决定的中、小型会议可在基地召开,乙方有义务安排接待并提供所需费用(每年一至二次)。出席会议的书法家每人为该基地提供4件作品,其中一件由乙方永久收藏。与会者往返车费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行由乙方承担,路费原则上只承担火车硬卧票费。
六、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2万元。当年管理费在当年元月前交纳。
七、乙方负责为在基地创作的书法家建立档案并对收藏的作品颁发证书。
八、基地可根据书法家的意愿,协商举办小型展览和研讨会。书法家在创作基地期间的作品销售由基地负责组织,其收入按税后的3:7比例分成,创作基地30%,作者70%。
九、书法家在基地期间的人身保险及医疗费用由本人承当,如遇意外事故,基地负责临时抢救,但不承担治疗等费用开支。
十、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汇报工作情况,甲方对乙方及创作基地的工作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必要时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创作基地做调研、协调工作。
十一、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精神及有关条款,制订对创作基地的管理办法,经甲方同意后执行。创作基地负责人的任免,经协商后由甲方批准。
十二、为使创作基地更好地开展工作,乙方可根据本协议精神及原则,以创作基地的名义举办各类相关活动,也可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签订协议与举办大型活动须报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启动“中国省书法家协会XX创作基地”印章一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以本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协商修订、续订或终止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提出终止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解决好善后事宜。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六、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对乙方所出现的经营问题及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不负相关连带责任。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书法家协会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