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参照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买家和卖家请仔细阅读以下细则,并对自己执行规定之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在本规定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由本公司依据本规则之原则予以解释和处理。对有争议之法律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一、委托人及卖家
(1)卖家即拍卖委托人,如无特殊说明本公司将其视作委托拍卖物品之合法财产所有权人;如拍卖物品系共有财产,委托人不说明,也表明已经征得共有人同意拍卖。
(2)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3)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4)必须对委托给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未将拍卖品设定抵押、质押等任何担保,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因展览、宣传、发表和拍卖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卖家应予赔偿,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5)为了便于考证,卖家应就其知道的或应知道的拍卖品的来源及瑕疵向本公司进行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6)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7)卖家不得参加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卖家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8)卖家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交易时,如属中国政府规定禁止出口的艺术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二、本公司对卖家委托事项处理拥有决定权
(1)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2)在图录内以及新闻等媒体中对拍卖品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介;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3)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拍卖品,以及修订估计成交价。
(4)作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5)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三、底价(保留价)
(1)所有拍卖品均设有底价,卖家有权就底价数额与本公司书面协议。底价数额一经双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须先经本公司同意。
(2)本公司不得低于拍卖底价售出拍卖品,除非卖家所得的实际收入不少于底价拍出时应得款额。
四、委托拍卖
卖家有权与本公司协商采用自营委托拍卖方式,即卖家按底价或成交价和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比率的拍卖费用和代理费(又称佣金)而拍卖收入归卖家的交易方式。
五、未上之拍卖品
(1)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2)若在上述期限届满,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作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六、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1)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2)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对委托人所作说明或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4)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5)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七、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20 % 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10 % 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本公司有权对相关拍卖品行使留置权,直至委托人支付全部款项和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八、未能出售之拍卖品
(1)如委托本公司拍卖之物品未能出售,卖家须在收到本公司之领取通知日起的45天内取回该物品,费用自理。超过45天,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出售方式并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物品,且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卖家应付的一切费用及代理费,然后才将余款付予卖家。
(2)超过45天卖家未能领取,此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卖家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如卖家要求公司协助退寄其拍卖品,退寄之风险及费用由卖家负责;除非卖家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运输中不予投保。
九、佣金及代理费等其它费用
(1)除另有协议外,卖家所付的代理费(又称佣金)在成交时按成交价的lO%计付,未成交时按底价计付,比率双方另议,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2)印制图录费详见本公司收费标准,如系文物委托投拍或文管会需审定的委托拍品则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鉴定费(底价或成交价的1%)。
(3)卖家如不支付前款规定的代理费和费用,本公司可从拍卖品价款中提取。
(4)卖家认可本公司按法律及本规则规定向买家收取的任何费用。
十、自动受保及免责
(1)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指定保险公司,所有拍卖品均由本公司负责办理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全权估计额为准,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保险之有效期至买家应付清拍卖品之货款之日止。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2)卖家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的保险费,未成交时则按底价1%付款保险费。
(3)如卖家书面要求本公司毋须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和责任由卖家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卖家负担。
(4)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十一、出售收益支付
(1)如买家已向本公司付清某拍卖品的全部款项,并且未与本公司发生任何纠纷,则本公司须在出售日起35天后,扣除委托书或本文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将其余收益支付给卖家。
(2)如在35天内仍未收到买家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项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给卖方出售收益。
(3)本公司向卖家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如卖家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本公司按税收部门规定代扣代交税款。
关于竞买人和买家的规定
十二、 竞买人及买家
(1)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已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 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买家是指得到本公司认可的最高出价人,即买受人。本公司有全权处理这方面的争议。
(3)除非在拍卖日前,本公司以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买家之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其本人。
(4)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表;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檔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5)竞买人应在登记领取竞投号牌前向本公司支付竞投保证金(具体金额按本公司每届拍卖会公布之规定)方可入场竞投。拍卖后,未中标者可当场领回保证金;中标者则必须在拍卖结束后的七天以内付清货款,提取货品,原付之保证金当时予以抵减。逾期七天以上仍未付清货款者,即被视为违约,本公司则有权根据拍卖法及本规则规定追究该违约者的一切责任。
(6)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拍卖规则和本公司的其它规定。
(7)竞买人举牌表示其认可本公司的加价幅度,除非在本公司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的幅度以外,否则拒绝任何人以低于加价幅度应价。
(8)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9)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十三、委托竞投
(1)有意之竞买人最好亲自出席拍卖。如无法出席拍卖,可书面委托本公司代理竞投,但对代表竞投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投,本公司及其职员概不负责。
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投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办理委托竞投者为买受人。
(2)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最迟在实际进行拍卖日的前一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保证金,并在竞投成功的七日内付清余款。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十四、拍卖品图录
(1)本公司印制的图录及说明书不作为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
(2)本公司在拍卖图录或其它形式上对任何拍卖品有关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计售价或艺术价值所作的介绍,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上述内容所作的担保,仅作为意见供买家参考。本公司不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3)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4)如拍卖物系艺术品,而图录未提供有关资料,并非表明某拍卖品无缺陷,而已提及某特定缺陷,也并非表明再无其它缺陷。
(5)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审看原作是竞买人的权力,竞买人最好在拍卖日前行使这一权力,以鉴定或其它方式(包括聘请专家)弄清自己想了解的情况,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作出决定,一旦参加应价竞争,即视为已行使本权力并认可该拍卖品之现状(包括缺陷),愿对自己投拍某一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货款,否则本公司或转请卖家按本规定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拍卖会设备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 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十六、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15 %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不支付该项费用,本公司有权对其拍卖成功的物品行使留置权,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十七、付款及领取拍卖品
(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在拍卖进行中,不得拿走拍卖品,在总款项尚未全额付清前,也不得拿走拍卖品。
(2)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产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3)买家须在拍卖品售出起七日内领取其所购买的物品,超过七天该物品在本公司的搬运费、储存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买家负责,并且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本公司概不承担。
(4)本公司向买家提供包装仅作为一种免费服务,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失由买家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起因如何,本公司对玻璃或框架之任何损坏概不负责。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及运输公司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买家一旦同意即作为自愿委托,与本公司无责任关系。
(5) 买家付款后或者在售出日起七日期限届满后(以早者为准),即对其已购买之拍卖品的风险负全责,即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时因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任何损失或损坏,仍由买家承担。
十八、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十九、欠款或不领取已购买拍卖品的处理
如买家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买之拍卖品,应视为买家无故单方面取消交易,本公司无须通知买家而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或处理方法:
(1)竞买人在拍卖现场确认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 以公众传播媒体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3)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末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4) 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控告买家违约而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本公司及卖家的一切损失。
(5) 撤销和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直至买家履行条款规定。
(6)拍卖成交日起60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它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7)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8)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60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二十、担保
自拍卖日起30日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公司收到买家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品为赝品;
(2)收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品;
(3)本公司在拍卖前未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或着品质的;
(4)买家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品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5)买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品上设定任何债权、担保权;
(6)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售出。
本公司可认为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并按下列办法予以处理:
(1)若该拍卖品价款尚未支付给卖家,本公司有义务冻结该价款的支付,并将其退还给买家;
(2)若该拍卖品价款已支付给卖家,则本公司有义务取消该项交易并积极配合买家向卖家追索价款。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家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拍卖品所刊图录对该拍卖品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品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用某种方法也许能验证该拍卖品之真伪,而该种方法的鉴定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品造成损害、失去价值;
(3)原买家对该拍卖品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买发票。
本公司其它职责
二十一、本公司作为卖家和买家的中介、应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卖家或买家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
二十二、有权拒绝任何竞投价、决定提高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二十三、有权对拍卖品用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它形式予以发表,本公司对制作的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二十四、有权与卖家共同决定底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货币兑换率、拍卖方式、加价幅度。
二十五、根据卖家与本公司的协议,卖家承诺对拍卖品拥有所有权并负法律责任。任何其它人对本公司拍卖之物品所有权提出异议或宣称其为所有权者,本公司一般不予受理;但在拍卖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和司法部门正式提出并有充分根据的,则本公司有责任中止拍卖。
二十六、根据中国文物部门的规定,本公司有责任注明某些拍卖品限于境内流通。
二十七、拍卖当事人三方以外的第四方(限于作品署名者)因艺术品的真伪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拍卖,本公司尽如下责任:
(1)本公司首先是卖家的代理人,其次也要对署名者负责;
(2)要求署名者本人或代理人于正式拍卖的36小时前亲到拍卖现场,面对原物提供确凿证据:鉴于艺术品真伪的复杂性,本公司不受理任何电话、书信的交涉;
(3)如证据有说服力,本公司将根据本规则第六条中止拍卖,直至予以撤销;
(4)如委托人即物主认为署名者提供之证据无说服力,并出具书面证明愿对拍卖承担一切责任,本公司可考虑采纳委托人意见。
二十八、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九、修改权
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示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本规则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如有相异之处,则一律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十、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定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高尚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名词解释
本业务规定及图录内的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一、 “本公司”指上海博古斋拍卖有限公司。
二、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文物火漆鉴定等收取的费用。
三、 “赝品”指拍卖品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与目录内之说明不相符;并且在拍卖日,该拍卖品的价值大大低于符合 目录内之说明的真品的价值。
四、 “拍卖品”指卖家委托本公司在拍卖会上出售的物品,尤其指在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五、 “底价”指本公司与卖家对该卖家委托的拍卖品共同商定并在委托协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六、 “估价”指在图录上的对每件拍卖品明示的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该价格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可作调整。
七、 “成交价”指拍卖官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家的价格。
八、 “代理费”即佣金。指本公司按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代理费用。
九、 “拍卖收益”指本公司支付给卖家的款项净额。该款项净额为成交价扣除按一定比率计算的代理费(佣金)、各项费用及卖家应支付给本公司的其它费用后的余额。
十、 “购买价”指成交价加代理费以及买家因不履行义务而应付的违约金等其它费用。
十一、“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范围。
十二、“海关关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查验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物品上加封的封条。该封条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十三、“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十四、“印鉴”指拍卖品(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本公司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买家参考。
十五、“设色”指该件拍卖品(中国字画)系彩色。
十六、“瑕疵”(含缺陷)指艺术品的某些细小缺点。本公司认为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瑕疵;因此本公司提示买家验看物品是否有明显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传统认为“瑕不掩瑜”,因此艺术品的“瑕疵”是否影响竞买,应由买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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