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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转机 创业投资产业链受限于“11号文件”

          始于“11号文件”的冲击波仍然在进行。对于身在创业投资产业链的参与者,现都在期待随后即将出台的有关细则,会给红筹上市的方式带来转机。沟通,成为眼下最急迫的事。

          “其实,‘11号文件’就是想防止资本外逃,防止税务不出现问题,但是由于对我们的行业不太了解,把我们的创业投资资本和一些过桥贷款、热钱混为一谈了,所以我们和国家有关部门需要沟通一下,让政府部门了解我们的资金性质是什么,在新的细则出台的时候,不会把我们投资的企业上市的路子和融资的渠道堵死。”一位参加过外管局相关文件通气会的风险投资公司老总对本刊记者说。

          目前一度受到这两个文件的影响,创业投资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的公司都比较困惑,甚至陷入业务停顿之中,这位人士认为:“当时在有关通气会上,在会议休息的时候,我们就有关问题咨询了外管局的管理人员。‘如果根据文件的规定,如果境外和境内股东是重复的,你们现在批准吗?他们回答说不予受理。’所以说从短期上看,再走老路的话,在操作角度上有明显的障碍。”但是大多数风险投资家还是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充满乐观的态度,他们认为,从长远的角度上看,创业投资行业还是比较光明的。因为商务部目前联合外管局等有关部门讨论证实外境换股,如果操作程序明了的话,这对VC业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现在对于大多数主流VC来说,“11号文件”、“29号文件”都已经出台了,目前来看,确实对VC行业有很多负面影响。但是该影响的已受到影响,现在最关键的是,即将出台的管理细则如何有利于创业投资行业?

          文件出台的起因

          外管局为何会积极地制定这个法规?难道他们只是想通过自己的能力来限制一下境内到境外企业的重组和上市吗?一位接近外管局此次撰写这两个文件起草人的投行经理对记者说:“第一,外管局认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者货币就是变相的逃汇和套汇,就是让人民币变成境外的硬通货了;第二,商务部只负责引进外资的数量,外汇管理局则对其性质更加的关心。”他认为,很少有国家约束自己的居民个人出去投资,如果投资行为出现问题,应该才会有相关的部门出来管理,比如,在正常缴税后,还有关联交易、偷逃外汇,或者人为的转移资产,并且相关律师在出具意见书的时候会有很明确保留的时候,那才会有税务部门查处。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意识到给内资企业红筹上市提供便利的这些离岸金融中心太可怕了,甚至我们会发现一些私营企业自己设定一些公司,不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持,直接在海外注册公司,转移资产,虽然这个数额没有公开,但是可以预计是很大的数额,这属于跨境非法的资金外流。离岸注册成为变相地向外转移资产,特别是腐败分子把这个作为国有资产转出去的跳板,国家税收损失也很大。所以相关的报告给政府部门送上去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出台了这个规定。境外外汇投资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公司不适用于个人。那必须交的这些支持文件提交不出来,商务部不会给个人投资提交文件,那怎么办?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办。

          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一个关于境内居民在境外持股的规定,业内人士预计,这个规定应该很快就会出来,而且有可能会联合税务总局一起出,因为牵扯到了一个征税的问题。这样的话,红筹方式能否再次顺利的通关还要等看到不久出台的相关细则的条款要求再定。

          沟通,现在进行时

          “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如何和外管局的有关人士进一步沟通,让他们更多的了解我们创业投资行业的资金流动和运作。”一位VC人士继续说,他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创业投资公司投资的是可转换债,现在市场上有很多的人把VC的可转换债和过桥贷款完全混淆起来了,“一个投行人士曾经对我说,‘你们是投了一点热钱进来,作一个过桥贷款之后,马上就逃了。’说这句话的人,还是行内人士,当时我听了很痛心。”

          他认为,外界对创业投资行业的不理解其实来自于几点:现在,包括一些业内人士都对风险投资和国际上一些热钱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深刻。当然,这两种资金对中国经济的促进作用是非常不一样的。如果是国际热钱,打一把就走,那对中国的国民经济并没有什么好处。相反,还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但是,如果是创业投资资金,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资金性质,这部分资金可以起到长期稳定的股本投资的作用,可以长期稳定地帮这些中国公司发展,如同招商引资,用外资做自己的事情。

          一个经常接触外管局办事人员的投行经理对记者说:“外管局办事人员的工作态度非常高涨。他们也希望把好外汇处境的最后关口。”但是,创业投资行业毕竟是最近几年才迅速进入快速发展期的,此前,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很小。所以,对于一个新的行业发展,国家的有关部门也不一定对其未来的发展研究非常深刻。外管局也有他们的考虑和顾忌:如何界定谁是真投资、谁是假投资,谁是真上市,谁是假收购,如果界定是否是国有资产流失?最为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国内的企业,国有的也好,民营的也好,一旦外商投资后,成为一个外资公司,那么在内地产生的税收就不用征税了,这可能造成了税收流失。变成了外商投资企业以后,到海外上市套现,个人所得税也完全流失了,不仅是价值不知道怎么算,而且是谁在海外有多少资产他也不知道。

          据本刊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外管局、商务部、税务局等机关都在考虑如何进一步的制定出详细的规定,以至于把已经出台的两个文件进一步的具体化、规范化。如果,外管局进一步的了解到文件出台后,相关行业、不同的资金拥有者和运用者的真实想法的话,我们有理由相信,随后的细则,会是一个操作性非常强的执行文件。所以,现在这段时间,应该是各创业投资家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的时候,多让政策的制定者多了解一些VC资金的运作模式,比如,如何界定的资产,如何评估资产,如何划转资产等等。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的执行者相互了解,更加有利于市场形成双赢。毕竟创业投资行业并不是外管局主要监管的对象。

          来自VC的声音

          目前,很多上市服务机构和海外创业投资人正在积极对未来政策的修改提出建议。如在审批过程中实行“承诺备案制”,即境内居民或股东将承诺不划拨外汇出境、备案海外并购的一切相关细节并承诺信息真实性,承诺在境外合法注册公司;建立类似A股市场QFII制度的“合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制度”,以加强对离岸基金的管理。

          或者更进一步说,若境内居民的境外当中存在真正的外资投资,对这类企业的境外企业上市应当予以特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打击国内资本非法外流的前提下,保护海外创业投资人的利益和投资中国企业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内中小企业获得畅通的融资渠道,支持其快速增长。

          还有一点,就是创业投资在重组过程中,如何通过合法的办法拿到外汇登记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里面有一条,内地公司到外汇管理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时候,外管局要求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其中有一个文件就是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这个批文。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商务部这些境外投资的有关法律文件都没有提到个人,这个是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这个规定都是境内企业、机构,没有提到个人。也就是说,你到商务部去拿这个批文是拿不到的,他要给行政许可一定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不需要批的,你报上去也未必批,这个是从法律上来讲。回过来我们看外汇局的文件,外汇局有可能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也讲到了企业,没有讲个人。

          如果说,境内居民将资产或者资金,以至于股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海外,并且在海外进行转换,这种行为应该受到外汇管理局的管理,应该按照外管局的要求,进行登记和回报,外管局有知情权和监管权。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果,境外的个人或者单位,愿意以送股权或者资本给境内的个人,这种情况下,是简单的到有关部门登记一下就好,还是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比如,在北京、上海有两个企业做得很好,有人愿意投钱给它,需要批准吗?

          另外,境内企业到境外的离岸金融中心去设立公司,以及不需要到境内去划拨外汇资金,或者境内企业在港澳自由行的时候,仍然按照相关的法律合法的用几十美元设立一个公司,进行外汇的划转,这样情况下外管局是否要求他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如果出现香港自由行的话,中国企业在香港投资和贸易,获得一致签证后,就是永久性的。包括资金的汇进汇出,但是现在还没有完全实现。

          还有一点,就是外管局应该把民营企业和国有资产区分开,就是说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它的境内和境外的重组,外管局应该有严格一点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但是民营企业在绝大部分情况下,特别是不牵扯到真正的外汇资本向境外汇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主动要求、提议境内居民把备案的要求,内容写得清楚一些。

          外管局在审批的时候,能否设置一个比较好的限度,哪些政策是可以放宽一些的,哪些政策是必须要去限制的。随着外管局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充分认识和了解,随之而来的细则才会有利于创业投资,当然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沟通。

          一些VC在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时都表达出一致的想法:希望能够和政府部门建立一个不定期互动的程序,让创业投资公司以及相关的专业人士和相关的政府部门,特别是外管局、税务局、商务部能够有一个经常性的、不定期的磋商机制,能够把我们这个行业的特征,更多的介绍给这些主管政府部门,让他们了解到创业投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他们担心的消极影响。

          另外,这些VC提出几点建议:一、能否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区别对待。比如,在新的实施细则里,能否要把中国居民个人的、纯粹的个人交易和VC重组融资的交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后一种要予以提出必要的定义,也就是在什么样的状态下,创业投资资金才能够享受比较简化的一个先到先走的程序。二、居民个人到境外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公司,以及到其他地方投资如何区分的问题。如果不需要外汇资本外流的时候,只需要外管局的一个备案手续,VC甚至可以主动要求把备案的范围和内容提议可以提得宽泛一点,对到其他地方去设境外企业,以及牵扯到资本外流的情况下,就主动要求对VC实行报批的程序。三、如何区分牵扯到国有资本的项目和纯粹私营企业到国外去重组融资的情况,这两种应该要区别对待,但是现在还没有提出具体的区分办法,VC认为,为了防止国有资本外流,外管局应该加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从严治理。

          据本刊记者掌握的最新消息,一些创业投资公司联名给外管局写的建议函,已经得到外管局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外管局也会在随后的日子加强和这些行业的关联者沟通,制度是约束违规和违法的行为,究其根本是保证合法者的利益,相信随后的细则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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